区委组织部对于进一步从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七星组通【2020】107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0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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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对于进一步从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七星组通【20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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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文件

  七星组通〔2018〕107 号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从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

 为进一步从严加强全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2〕97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组电明字〔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费收缴 (一)及时核定党费收缴基数。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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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和区委卫计工委要在每年 1月初,严格按照黔组通〔2012〕97 号和黔组电明字〔2017〕11号文件规定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比例等,核定党费收缴标准,并及时下发各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党支部每年要按照党员实际收入情况,依据党费收缴规定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并明确告知党员本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后组织关系转到村(社区)的党员、村(社区)干部等有固定收入的党员,要以实际收入为标准核算党费交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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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党员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员应当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各基层党组织不能以工资代扣、半年或一年收一次等形式收缴党费,不能用单位经费帮助党员交纳党费。

 (三)规范党费上交方式。党支部收取党费,须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不能随意指定其他党员负责,更不能让非党人员负责党费工作。党支部收取的党费不能存入私人账户或由个人长期保管,要将收取的党费按月上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其中: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将收取的党费按月上交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所属支部每月上交的党费,要统一交由所在单位财务机构统一保管(所在单位没有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按季度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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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委组织部门或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直属的党支部,可将每月收取的党费统一交由所在单位财务机构(或专人)统一保管,按季度上交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对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上交的党费,要通过党费专户收取,并按季度上交区委组织部。

 各基层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向区委组织部或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上交党费时,均必须以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区委组织部或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党费专户,不得以现金形式上交给区委组织部或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二、严格党费使用 (一)严格坚持 党费使用原则。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严格坚持党费使用用途。党费使用原则上用于以下 9个方面:(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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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5)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7)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8)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9)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费使用必须符合党费使用用途的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严格党费管理 (一)严格落实政治责任。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用好党费的政治责任,把管好用好党费作为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严格党费管理。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书记是党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对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严格落实党费财务管理规定。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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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上岗。会计、出纳印章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

 (三)健全完善党费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要健全完善本级管理党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细化会计、出纳以及业务科(股)室工作职责,明确监管措施,确保党费管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建立完善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每半年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1 次党费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党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党费公示。要健全完善党费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对党费管理人员、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涉及党费管理相关信息的严格管控。

 (四)严格追责问责。要健全完善党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党费工作的督查抽查力度,每年对本地本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 2 次以上督促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共印 5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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