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监督若干规定(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7-03 1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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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监督若干规定(完整文档)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干廉洁从政,贯彻落实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根据《关于领干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出核定的处级干部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干,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因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

 第三条严格执行“逢提必核”制度。对拟提任中层干部岗位的考察对象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由组织部门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联合 X 委对核查结果进行甄别,未经核查或者核查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上委常

 委会讨论决定。对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先暂缓提拔任用。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层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如经抽查核实,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年度集中报告后,按照《领干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7〕12 号文)第三条所列,如发生以下八项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

 非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A)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对拟提任中层干部岗位的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发现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记载不清、前后不一致的,应先进行组织认定。档案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存在材料涂改变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干部的经历和现实情况的,应暂缓干部任用程序。

 第六条严格禁止中层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层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现职中层干部列为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在任免事项发生之后的30 日内,由组织部协同人事处办理相应的出入境备案变更手续。

 现职中层干部因私需申办出国(境)证件(含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申请出入境签注的,需

 申请填报《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审批表》,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组织部,加盖组织部印章后转交人事处,再由人事处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凭此函至 XX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入境签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 7 日内需将证件交组织部保管。

 现职中层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现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报《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审批表》,经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并需于回国(境)后 7 日内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学校组织部。

 第八条规范管理现职中层干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中层干部在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学校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学校出资的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委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一般不超过 3 个,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一般不超过 1 个。中层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学校出资设立的基金会、企业及学校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除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中层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

 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经批准兼职的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九条规范管理现职中层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取酬。现职中层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规范本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中层干部任职岗位管理。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滞留不归的。本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本人不得在掌握重大机密的中层领导岗位;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掌握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财政、金融管理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的岗位任职。任职岗位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委决定,并将委的决定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确

 因需要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在做出决定前须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层干部到龄免职退休制度。按照和市委有关干部退休制度的规定,中层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到达任职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如本人申请,可自愿退休。

 第十二条规范管理领干行政办公用房。领干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正处级干部 18 平方米/人,副处级干部 12 平方米/人,处级以下 9 平方米/人。领干应当认真自查个人办公用房,有超标情况应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层干部离任交接制度。中层干部在办理调动、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学校组织部召集离任、接任干部双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并填写《干部离任交接单》。若因退休免职、辞职等原因,接任人选尚未产生的,由干部所在部门专人核实和保管交接单及相关资料、资产。涉及财务经济管理的,还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员中层干部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如有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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