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1 0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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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XX 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规范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规划区,指的是县城和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等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规划、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批准,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两违”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领导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研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两违”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投公司、仰阿莎街道办事处、革东镇人民政府、岑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职能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的“两违”建筑监管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两违”监管处

 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等上述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业务指导。涉及“两违”建筑罚没款需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两违”处置坚持“依法打击、注重民生,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两违”建筑的界定 第七条

 “两违”存量建筑,是指在 2020 年 7 月 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前,在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设形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等的统称。

 第八条

  违法用地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九条

 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第三章

  城镇规划区内存量“两违”建筑的处置 第十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占用土地建设的存量“两违”建筑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成的房屋要符合城镇规划及消防安全要求; (二)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排污设备设施必须经沉淀格渣(油)后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三)能够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 B 级以上鉴定报告,并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处置条件的存量“两违”建筑,及正在建设且未入住的“两违”建筑(不含符合规划的拆旧建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存量“两违”建筑,具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道路、管线、社会服务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二)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五)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 (六)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已建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 (九)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给予拆除或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应给予拆除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处置条件的存量“两违”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面积的认定、建筑工程总造价的确定,以有资质的单位或第三方的测绘、评估为基准。

 (一)违规建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按照工程造价 5%-10%进行处罚。其中,1 至 3 层按工程评估总造价的 5%进行罚款;4 至 6 层按工程评估总造价的 6%-8%进行罚款;7 层以上按工程评估总造价 8%-10%进行罚款;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半年

 内违法当事人主动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按工程评估总造价的 5%进行罚款;违法当事人逾期未主动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

 (二)违法用地的处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额为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三)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违法占用土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依法依规缴纳。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按 30元/平方米;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按 20 元/平方米,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的房屋按 10 元/平方米。

 (五)税费的收取:当事人应及时申报缴纳占地建房和销售房产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对当事人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农用地面积证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当事人应取得合法建安成本票据,如未取得合法票据

 的,应按照工程评估总造价金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成本发票,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收入、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3.当事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依据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设施费的金额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4.当事人出售自建房产的,按现行房屋转让税收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收入、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购买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印花税。

 违建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处理后,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的,占地面积和建(构)筑物面积未超过审批标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超过审批标准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存量“两违”建筑已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生效,但因历史原因尚未执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对个案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执行及执行方式。

 第四章

 新增“两违”建筑处置 第十六条

  新增“两违”建筑,是指在 2020 年 7 月 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

 违法占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

 第十七条

  对新增“两违”建筑坚决严厉打击,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强制拆除一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两违”建筑分类确定处置时间,及时书面通知“两违”对象,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其余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由各乡镇负责。违法当事人应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县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不得提供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已提供的,依法停止供给。

 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提供电视信号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参与“两违”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

 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执法,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或组织、煽动、策划群众抗法、非法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由纪委监委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对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两违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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